連線逾時,請重新報名
  • 四技二專特殊選才(青儲組)

報名提示事項 Application Procedures

一、建議使用Google新版Chrome瀏覽器,請用半形輸入。如有問題請洽教務處招生策略中心。

       電話:04-23598900、傳真:04-23596334

上班時間:週一~週五上午8:00~12:00;13:30~17:00

二、114學年度四技二專特殊選才(青儲組)指定項目甄試各項日程:

1. 指定項目報名時間截止時間114年1月13日(一)上午10:00起至1月15(三)晚上9:00止

2.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:114年1月13日(一)上午10:00起至1月15日(三)晚上9:00前於技專校院

    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系統開放時間內完成上傳

3. 甄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工設系、日文系、電機系、社會系無面試

三、本人已詳閱並同意招生簡章相關規定。

四、網路報名各項資料均由本人或授權他人確實輸入,倘於錄取報到繳驗學、經歷證件原始正本時,經驗證與報名表所載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假借、冒用、偽造或變造者,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同意被取消錄取資格。

五、本人同意報名所填各項資料,由貴校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等相關法令規定,為必要之資訊應用,處理相關事宜。

個資聲明  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for Applicants

一、本人已詳閱並同意招生簡章相關規定。(簡章資訊:招生專區->四技二專特殊選才(青儲組)->簡章)。

二、除簡章第3頁身分考生須先繳相關證件外,其餘考生採先考試、註冊前再繳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(力)證明,如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但報到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者,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,考生不得異議。請各考生報名前詳閱簡章,不符報考資格者切勿報名。

三、網路報名各項資料均由本人或授權他人輸入,報名表輸入資料或附繳各項文件確為本人所有,倘經發現與事實不符或查驗之學歷(力)等證明文件不符,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同意被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。

四、本人同意報名所填各項資料,由 貴校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等相關法令規定,為必要之資訊應用,處理相關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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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東海大學考生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 

依據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(以下簡稱個資法),為確保您的個人資料,隱私及權益之保護,請詳細閱讀東海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「考生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」。

一、機構名稱:東海大學。

二、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:

       基於辦理本校招生入學考試試務、成績、錄取、報到、查驗等,資()訊與資料庫管理、統計研究分析、註冊入學後之學生資料管理及相關或必要工作之目的。

三、個人資料蒐集之方式:

       透過考生親送、郵遞、傳真或網路報名而取得的考生個人資料。

四、個人資料蒐集之類別:

       包括姓名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、生日、相片、性別、教育資料、緊急聯絡人、住址、電子郵遞地址、聯絡資訊、轉帳帳戶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方式等。法定個人資料類別()為:C001C002C003C011C021C023C033C034C038C051C052C056C057C061C062C064C072C111C132

五、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:

        (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:

      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,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。

        (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:

       台灣地區(包括澎湖、金門及馬祖等地區)或經考生授權處理、利用之地區。

        (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:

       本於完成招生試務蒐集目的之本校各單位、教育部及其他法定主管機關。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之健康紀錄及應考人資料,僅供本校提供應考服務之依據,不作為其他用途

        (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:

1.本校進行試務、成績、錄取、報到、查驗、註冊、入學生管理等作業,考生(或家長、監護人)之聯絡,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(榜示)與學術研究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。

2.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,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。

六、當事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,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、緊急事件無法聯繫、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等,影響考生考試、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益。考生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,均為真實且正確;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,應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理更正。 

七、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;請求製給複製本;請求補充或更正;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;請求刪除。考生得以書面、傳真、電話等方式與本校招生組聯絡,行使上述之權利。惟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,不得妨礙本校依法所負之義務。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註: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956